在日常财务工作中,**错误,销货退回,也是难免会遇到的问题。当遇到这些问题时,相信很多人首先想的也是作废,今天给大家说明一下:以下五种**不能作废,赶紧记笔记!
1、增值税电子普通**
增值税电子普通**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
2、增值税电子专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3、成品油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因此,成品油**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4、机动车销售统一**
根据《机动车**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红字**内容应与原蓝字**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应按规定开具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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